为什么不同保险公司产品责任和费率会有那么大差异?
妈妈网_bio9rr
3岁以上 · 来自北京市
2017年12月
经常和朋友们聊保险,当分析不同公司产品的时候,大家经常会震惊:为什么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差别会这么大?这个正常么?

甚至很多人经常听到保险行业的代理人在说:每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和条款都是在保监会的监管下的,大家价格其实都差不多,责任也差不多,事实真的如此么?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相关规定

其实自从1999年93号文公布后,中国的人身保险市场预定利率一直维持在2.5%以内,所以在十几年的时间里,各家保险公司费率和责任差别都不大。这些重大的变化来自于2013年8月1日保监会的一个通知——《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

2013年8月1日,保监会2013年62号文发布,非常重要的三条内容是:

第一,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;

第二,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.5%;

第三,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,预定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,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。在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前,保险公司不得再次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。

从以上第一条可以看出,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的。很多业务员在和客户沟通或者答疑的时候都在说,所有保险公司的费率都是有保监会的监管的,各家公司价格差不多。然而事实上价格都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!

但是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定价么?会不会出现恶性竞争?

事实上中国的保险业监管还是非常严格的,虽然赋予了保险公司定价的自主权,但是还有上面的第二条和第三条,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.5%,这就是为什么2013年8月以后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产品都比以前降价的原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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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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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其它(一)本通知中“2.5%”、“3.5%”等利率,指年化复利。(二)本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。(三)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10日发布的《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》(保监发〔1999〕93号)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。(四)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附件: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        中国保监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3年8月1日
妈妈网_bio9rr
2017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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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风险保障业务,发挥经济补偿功能,服务经济社会发展。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,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相应计算因子之乘积。各保险责任计算因子如下:  责任类别  计算因子  健康保险责任  0.24%  死亡保险责任  0.15% 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0.06%(四)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协议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支付佣金的,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。(五)前述配套措施第(三)款、第(四)款适用于所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。三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(一)保险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,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。(二)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,预定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,应按照《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。(三)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,预定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,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。在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之前,保险公司不得再次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。(四)保险公司报送普通型长期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,除按照《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》提交有关材料外,还应提交《费率改革产品信息表》(见附件)。(五)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,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%;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,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%。(六)保险公司报送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法规的,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1年内,该保险公司不得报送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。
妈妈网_bio9rr
2017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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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分水岭,寿险预定利率改革之后,中国寿险业的产品价格普遍下调,极大促进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!  第三条为寿险产品的竞争打开了通道,虽然规定了法定评估利率为3.5%,但是如果想设计高于法定评估利率的产品,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。保监会允许合理竞争,但是绝不会允许恶性竞争,这就是为什么超过法定评估利率需要审批的一部分原因。当然,这也是为了促进保险行业良性健康的发展!作为保险从业人员,我们秉承专业的原则,所说的每一句话应该是客观真实的,而不是用所谓的话术去讲给客户。我们合作的几十家保险公司,很多产品费率责任也是不完全一样的,客户选择哪个都没关系,我们尽量客观的予以分析和介绍,最终客户根据自己的消费偏好来选择,从公司品牌、产品费率,保险责任、保险公司的服务几个因素来综合衡量,然后选定自己理想的方案。而不是一直在销售过程中强调所有公司价格差不多,这样是有失专业水准的,也是片面的。在我心里,每位客户都是信任我的人,是我的朋友,我都会尽量用自己的专业给每位客户最客观的建议!一家之言,仅供大家参考。